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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预警信息15-3 【案例分析-灵活应对破产风险 积极寻求减损措施】

日期:2016-06-13

企业风险预警信息

2014 年第 15 期
浙江分公司营业部业务五部
2014 年 8 月 1 日

【案例分析-灵活应对破产风险,积极寻求减损措施】
一、案情介绍
国际贸易舞台风云变幻,今天一诺千金的诚信买家,明天可能沦落为债台高筑的债务公司;合作多年实力雄厚的大客户,或许顷刻之间就轰然破产。在充满危机的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期带来两个案例,简要总结应对买方破产的基本减损措施。
【案例一】
2014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浙江某出口企业甲向美国买方 A 出运 3票约 20 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 OA90 天。然而,2014 年 5 月中旬,出口商甲突然收到买方 A 的邮件,告知其已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此时买方 A 已经提取前两票货物,第三票货物(货值约 8 万美元)仍在运输途中。甲公司获悉买方破产信息后遂向中国信保报损。案件受理后,中国信保立即委托美国渠道展开紧锣密鼓的勘察。经美国渠道调查得知,买方 A 已于 2014 年 5 月初申请第 11 章破产重组程序。鉴于前两票货物已被买方提取,出口商在渠道的协助下成功向破产法院登记了债权,以期通过破产分配获得清偿;对于第三票货物,在确保出口商控制货权的前提下,一方面美国渠道积极与破产管理人联系,了解其对即将到港货物的基本态度;另一方面出口商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积极寻求其他货物处理方案。此后经渠道与破产管理人多轮斡旋交涉,破产管理人最终表示愿意以九折(约 7.2 万美元)接货,有效降低了出口商的损失。
【案例二】
浙江某出口企业乙于 2014 年 4 月向德国买方 B 出运 1 票货物,货值约 15 万美元,支付方式为 OA35 天。2014 年 5 月,出口商乙联系买方 B 要求其支付货款时,获悉乙已申请破产保护。出口商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协助处置破产债权。由于乙公司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在买方没有付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依然属于乙公司。中国信保德国渠道根据合同约定就乙公司的债权问题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了积极沟通,破产管理人同意乙公司将买方已收取的货物取回。经乙公司积极联系意向买方,货物最终得以八折的金额在当地转卖,出口商的损失率仅为 20%。事后通过中国信保的及时赔付,进一步弥补了出口企业的损失。
二、案件启示
 
国际贸易中,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其任何形式的对外付款均要受到法院的监管,法院将通过破产程序公正、公平地保证同级债权人获得同比例的金额分配。买方破产虽然是买方风险的极端表现形式,但买方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全损,出口企业遭遇买方破产风险时,应合理利用当地破产法律,根据出口货物的不同状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损。
(一)及时登记债权
在以 OA、DA 等为支付方式,出口商难以控制货权的情况下,买方已收货物将被列为破产财产参与清算和分配。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法院登记债权,以期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国外买方出付款前破产的情形时,该条款能够将货物所有权保留在中国出口商手中,避免出现“货、款两空”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许多国家的法律确立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地位,但该条款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应用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出口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前,应注意买方所在国对该条款的限制性规定。
(三)积极寻求��物处理方案
 
货物出运后,出口企业应通过货代及时关注货物到港情况及买方提货情况,了解目的港海关政策等信息,以便在买方付款出现问题时可以尽快处理货物,展开减损工作。如遇货物出口后买方申请破产,对于在途或滞港的货物,出口商应及时控制货权,同时积极寻求货物处理方案,避免损失扩大。首先,对于在途货物,出口商应及时和货代联系,要求货代未经出口商允许不得擅自放单,确保对货物的控制权。其次,买方申请破产后,破产管理人会本着对破产财团有利的原则,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风险发生后应积极同破产管理人沟通协商,了解破产管理人对于货物的基本态度,明确其有无接货意愿。再次,在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协商的同时,还应积极寻求其他货物处理方案,如在当地或周边国家寻找意向买方,或考虑退运等处理方案,综合评估可能产生的成本、费用及处理周期,以便在破产管理人拒绝接货的情况下,仍可从其他货物处理方案中选择最优者,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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